为方便会员、客户等开展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国债作为保证金业务,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业务准备
(一)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账户并申请开展业务
1.期货公司会员或境外中介机构
期货公司会员开展国债作为保证金业务的,应先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专用账户,并申请开通相关业务资格。具体要求和流程按照中央结算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境外中介机构参照期货公司会员要求办理。
2.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参与国债作为保证金业务的,应先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并申请开通相关业务资格。具体要求和流程按照中央结算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二)向郑商所申请开展业务
1.期货公司会员
期货公司会员开展国债作为保证金业务的,需向郑商所申请,并提交加盖会员公章的以下材料:(1)《郑州商品交易所国债作为保证金业务申请表(期货公司会员)》(附件1);(2)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专用账户开户证明;(3)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专用账户开户所需证件复印件;(4)郑商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2.非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参与国债作为保证金业务的,需向郑商所申请,并提交加盖会员公章的以下材料:(1)《郑州商品交易所国债作为保证金业务申请表(非期货公司会员)》(附件2);(2)债券账户开户证明;(3)债券账户开户所需证件复印件;(4)郑商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3.境外中介机构
境外中介机构开展国债作为保证金业务的,需向郑商所申请,并提交加盖境外中介机构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的以下材料:(1)《郑州商品交易所国债作为保证金业务申请表(境外中介机构)》(附件3);(2)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专用账户开户证明;(3)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专用账户开户所需证件复印件;(4)郑商所要求的其他材料。郑商所可以根据境外中介机构实际情况对申请材料要求进行调整。
4.客户
客户参与国债作为保证金业务的,需通过会员向郑商所申请,并提交加盖客户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的以下材料:(1)《郑州商品交易所国债作为保证金业务申请表(客户)》(附件4)或《郑州商品交易所国债作为保证金业务申请表(境外中介机构客户)》(附件5);(2)债券账户开户证明;(3)债券账户开户所需证件复印件;(4)郑商所要求的其他材料。郑商所可以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对申请材料要求进行调整。
(三)中央结算公司债券账户变更或注销
会员、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发生债券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专用账户或债券账户变更或注销的,应及时告知郑商所,并提交中央结算公司账户变更/注销告知书(附件6)及郑商所要求的其他书面材料。
二、业务办理
(一)办理方式
客户、境外中介机构交存和提取作为保证金的国债的,应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办理;非期货公司会员可自行办理。业务办理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00-14:30。夜盘交易小节不受理国债作为保证金相关业务的申请。
(二)国债交存
国债交存须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国债质押登记,并在郑商所办理国债作为保证金。
期货公司会员在中央结算公司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提交的质押指令中应包含会员号、境外中介机构号(如有)及客户编号等信息;非期货公司会员在中央结算公司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提交的质押指令中应包含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编号等信息。
每笔提交国债面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质押登记完成后,通过郑商所系统提交国债作为保证金申请。郑商所审批通过后,该笔国债折后金额计入会员的结算准备金,实时生效。
(三)国债提取
国债提取须在郑商所办理解除国债作为保证金,并在中央结算公司解除国债质押登记。
会员通过郑商所系统提交全部或部分国债解除作为保证金申请,申请前应当确保保证金充足。郑商所于当日结算前核准其申请,核准后该笔国债不再计入会员的实际可用金额。会员保证金充足的,郑商所通过中央结算公司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发起国债解押指令。
三、到期处理
国债到期日前一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郑商所不再将该笔国债计入实际可用金额,当日结算后郑商所通过中央结算公司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发起国债解押指令。会员应在当日中债综合业务平台系统关闭前及时确认。若会员未能在当日及时确认,需在第二个交易日上午12:00之前向郑商所提交书面说明,郑商所再次发起国债解押指令。
四、业务手续费
国债作为保证金手续费率按照郑商所通知执行。手续费以每日结算后国债折后金额为基数按日计算,按月收取,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收取上月手续费。
附件1 郑州商品交易所国债作为保证金业务申请表(期货公司会员)
附件2 郑州商品交易所国债作为保证金业务申请表(非期货公司会员)
附件3 郑州商品交易所国债作为保证金业务申请表(境外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