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

尊敬的郑州期货市场参与者:

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深知个人信息对您的重要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尽全力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鉴于此,郑商所制定了《郑州商品交易所个人信息保护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告知书适用于您参与郑州期货市场,使用郑商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情形。  

一、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以及个人信息的种类

郑商所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仅在实现以下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内,收集、存储或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一)会员管理:收集、存储或使用会员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交易、结算、风控、交割业务联系人等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工作履历等信息;

(二)分配交易编码等交易管理:收集、存储或使用有关客户、开户代理人、资金调拨人、指定下单人、结算单确认人、特殊法人基金经理、投资顾问等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

(三)应急交易终端申请使用:收集、存储或使用会员应急交易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生物识别等信息;

(四)期货保证金指定存管银行管理:收集、存储或使用存管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的姓名、工作履历、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申请成为期货保证金指定存管银行时,还需要收集和使用经办人员的身份证件信息;

(五)交割管理(包括交割库、质检机构、交割品牌、免检品牌管理以及交割业务管理):收集、存储或使用交割库、质检机构、交割品牌、免检品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开展交割业务的会员、客户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

(六)市场监管(包括违规处理、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程序化交易报备、大户报告、风险警示等):收集、存储或使用有关自然人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职业、地址、电话号码,交易、结算、交割相关信息,设备信息、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约谈记录等信息;法人客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业务人员的姓名、职务、电话号码、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约谈记录等信息;

(七)期货公司会员为境外经纪机构备案:收集、存储或使用境外经纪机构的首席执行官、期货业务负责人、期货业务风控负责人、授权签署人的姓名、地址、电子邮箱地址、电话号码、职务、工作履历、身份证明文件、签名等信息;

(八)综合业务平台业务:收集、存储或使用平台客户的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身份证件,联系人、业务负责人、业务人员的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

(九)套期保值管理:收集、存储或使用会员、客户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等信息;

(十)做市商管理:收集、存储或使用做市商的法定代表人姓名,会员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做市负责人、做市联系人的姓名、职务、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做市岗位人员的姓名、工作履历,做市负责人、交易岗、风险控制岗、技术开发运维岗主要人员的详细个人简历等信息;

(十一)“走进产业,贴近行业,服务企业”活动管理:收集、存储或使用合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高级管理人员简历,活动负责人、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讲师简历等信息;

(十二)“商储无忧”项目管理:收集、存储或使用项目联系人的姓名、职务、电话号码,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职称、电话号码等信息;

(十三)产业服务专项支持计划项目管理:收集、存储或使用项目负责人、联系人的姓名、职务、电话号码等信息;

(十四)“保险+期货”项目管理:收集、存储或使用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职称、电话号码等信息;

(十五)“产业基地”活动合作单位管理:收集、存储或使用专项团队人员及项目联系人的姓名、单位、职务、电话号码等信息;

(十六)高级分析师评选:收集、存储或使用参与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

(十七)“郑商所杯”全国大学生金融模拟交易大赛:收集、存储或使用参赛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学校、电话号码等信息;

(十八)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管理:收集、存储或使用活动联系人的姓名、职务、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讲师简历等信息;

(十九)期权仿真交易大赛合作会员单位管理:收集、存储或使用会员负责人、联系人的姓名、职务、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大赛获奖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住址等信息;

(二十)网络安全或信息系统测试、应急演练:收集、存储或使用会员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等信息;

(二十一)组织培训、会议、讲座、论坛:收集、存储或使用参会人员的姓名、电话号码、单位、职务、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

(二十二)其他为履行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的目的。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郑商所基于上述目的处理您的个人信息,为履行下列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所必需:

(一)《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八十五条以及《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期货交易所职责;

(二)《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期货结算机构职责;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依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郑商所仅在实现上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内保存您的个人信息。

请知悉,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信息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二十年。

三、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如需行使《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规定的权利,您可以通过告知书第五条列明的方式与郑商所联系。郑商所将在收到您的请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您。

四、告知书更新

告知书可能不时更新,最新版本公布在郑商所官方网站(czce.com.cn),建议您定期查阅。郑商所将告知书的旧版本存档,供您查阅,您可以点击此处获取。

五、联系方式

如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与郑商所联系,郑商所将在收到您的联系请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您:

电子邮件:pipp@czce.com.cn

联系电话:0371-65610972

邮政编码:450018

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