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麦期货交割品种纯度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期货交割品种纯度鉴定工作正常实施,保障期货市场交割业务顺利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鉴定组织
第二条 交易所组织强麦品种纯度鉴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开展强麦纯度鉴定工作。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交易所可以要求指定强麦质检机构协助开展鉴定工作。
第三条 工作小组备选成员由强麦车船板服务机构检验人员、强麦品种专家和行业专家等组成。交易所组织开展备选成员的遴选工作,并向市场公布备选成员。
第四条 开展鉴定时,交易所从工作小组备选成员中随机选取7人组成工作小组。每家机构入选工作小组的人员不得超过1人。
第五条 开展纯度鉴定时,工作小组备选成员应当遵循回避制度,具有影响其独立、客观履行鉴定职责情形的成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或者按照交易所要求予以回避,利益相关方也可以向交易所申请其回避。
第六条 工作小组成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客观、专业、审慎地开展强麦纯度鉴定工作;
(二)对鉴定工作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与强麦纯度鉴定工作相关的数据、信息等;
(三)交易所提出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七条 工作小组成员存在徇私舞弊等失当行为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工作小组备选成员资格,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同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强麦车船板服务机构检验人员存在前款情形的,交易所有权对其所属强麦车船板服务机构参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工作小组备选成员的业务水平、鉴定工作表现和不定期比对结果等情况取消工作小组相关备选成员资格。
第三章 鉴定流程
第九条 强麦品种纯度争议当事人应当向交易所提出书面鉴定申请。交易所自受理强麦品种纯度争议方鉴定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小组完成纯度鉴定。
第十条 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自行抽样,也可以委托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赴现场抽样,制备样品后封样邮寄或者送至交易所。强麦车船板服务机构应当协助争议当事人完成抽样、制样。
第十一条 强麦品种纯度鉴定应当在交易所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地点开展。工作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完成纯度鉴定工作,在其鉴定结果上签字,并对鉴定结果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工作小组过半数成员认定样品纯度达到标准的,样品代表的该批强麦品种纯度即为合格。
工作小组鉴定得出的强麦品种纯度结果为最终结果。强麦品种纯度鉴定,不适用复议制度。
第十二条 强麦品种纯度鉴定费用由纯度争议申请方预付,鉴定结果符合纯度要求的,由申请方承担鉴定费用;鉴定结果不符合纯度要求的,鉴定费用由过错方承担。费用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强麦期货纯度鉴定申请表(申请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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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会员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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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会员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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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客户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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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客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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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会员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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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会员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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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客户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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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客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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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纯度鉴定客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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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所在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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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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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纯度鉴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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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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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申请纯度鉴定时传真发送至0371-65610680,交割部。
附件2 强麦期货纯度鉴定结果(工作小组成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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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纯度鉴定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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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度鉴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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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纯度要求 |
不符合纯度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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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员 |
所属机构 |
鉴定人员 |
所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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