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第39号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和《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10月6日起,交易所对各品种仓单转让和期转现手续费采取以下减免措施:
一、不委托交易所结算的仓单转让和期转现免收手续费,委托交易所结算的仓单转让和期转现按原标准收取手续费。
二、同一客户编码的仓单转让和期转现免收手续费。
特此通告,请及时转告广大投资者。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四日